收复(失地)。 2.清代指官吏被降革后恢复其原官或原衔。
繁体字:開拼音:kāi 注音: ㄎㄞ
五笔86:GAK五笔98:GAK郑码:aevv
繁体字:復拼音:fù 注音: ㄈㄨˋ
五笔86:TJTU五笔98:TJTU郑码:mak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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