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"遗佩"。 2.丢弃佩物。语本《楚辞.九歌.湘君》"捐余玦兮江中,遗余佩兮醴浦。"代指别离;分手。 3.相传古代郑交甫于汉皋遇二女,与谈,二女解所佩之珠赠之。分手时回望,二女已不见。事见汉刘向《列仙传.江妃二女》◇遂用为典实。
繁体字:遺拼音:yí 注音: ㄧˊ
五笔86:KHGP五笔98:KHGP郑码:jilw
繁体字:珮拼音:pèi 注音: ㄆㄟˋ
五笔86:WMGH五笔98:WWGH郑码:nq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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