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税的征收范围

吾爱学习 09-17 16:20

       消费税是为了调整产品结构,引导消费方向,在对货物征收了增值税的基础上,选择特定消费品再征收的一项税。
 
    消费税征收范围:


一、烟
1.卷烟
(1)甲类卷烟
(2)乙类卷烟
(3)批发环节
2.雪茄烟
3.烟丝
二、酒
1.白酒
2.黄酒
3.啤酒
(1)甲类啤酒
(2)乙类啤酒
4.其他酒
三、高档化妆品
四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
1.金银首饰、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
2.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
五、鞭炮、焰火
六、成品油
1.汽油
2.柴油
3.航空煤油
4.石脑油
5.溶剂油
6.润滑油
7.燃料油
七、小汽车
1.乘用车
2.中轻型商用客车(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≤23座)
八、摩托车
九、高尔夫球及球具
十、高档手表
十一、游艇
十二、木制一次性筷子
十三、实木地板
十四、电池
十五、涂料

       
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,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,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。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,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。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,最低3%,最高56%(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.0升(含1.0升)以下的乘用车,税率由3%下调至1%)。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,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%调整至56%。另外,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,税率为5%,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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