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

个人税 09-13 17:57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,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免纳个人所得税:
 
一、省级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,以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;
 
二、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
 
三、按照规定发给的补贴、津贴;
 
四、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
 
五、保险赔款;
 
六、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;
 
七、按照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;
 
八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的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;
 
九、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、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;
 
十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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