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子女教育:纳税人子女就读全日制学习的相关费用,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。
2继续教育: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学历(学位)教育的费用,在学历教育(学位)期间每月按400元标准扣除。
3大病医疗: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,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,个人负担(所指地区范围内自费)部分)。医保目录)累计超过15000元,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,以80000元为限,如实扣除。
4、住房贷款利息: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,为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中国境内购房取得个人住房贷款。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付。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的当年,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,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。纳税人的首次置业贷款利息可享受一次性扣除。
5房屋租金:纳税人在工作的主要城市没有自己住房的,发生的房屋租金费用,可按下列规定扣除:
(一)直辖市、省会(首府)、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;
(二)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,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;对于人口少于100万的城市,标准扣除额为800。元一个月。
6扶老费:纳税人抚养一名或多名受抚养人的抚养费,按下列规定统一扣除:
(一)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,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;
(二)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,与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,每人每月共同承担的不超过1000元。支持可以平均分配或通过协议分配,也可以由下属分配。约定或指定分工的,须签订书面授信协议,分工优先于约定的拨款。分配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。